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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7日 星期二
继续教育
关于公布2009年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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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 2009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评出新上项目75项,备案项目90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定期对项目举办的内容形式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分中心要积极参与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指导和评估,切实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二、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提供满足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环境与条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名称、授课内容、授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要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避免流于形式,杜绝滥发证现象发生。在项目实施前一月须填写《浙江省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举办申请表》见(http://jjzx.zjtcm.net),上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经同意后预领学分证。
三、项目收费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严格审批与管理。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举办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进行自我评估,及时做好书面小结;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书面和电子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文字和声像教材、学员名单及学分证号、日程安排、考试试题、评估材料及书面总结等。以上表格可从http://jjzx.zjtcm.net下载)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并核销多余学分证。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并将上述材料录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I类学分查询”系统后,学分证方生效。
五、各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定期公布,并作为再次申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项目举办资格。
 
附件:2009年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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